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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和《关于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8-24阅读次数:5133


琼估协[2020]17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和《关于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估价行为,提升行业信誉及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做好行业后备人才储备、培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房地产估价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第五届第九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予以发布,正式施行。

附件:1.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2020824

附件1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资产评估法》,为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做好行业后备人才储备、培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房地产估价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在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并具有房地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经我会备案,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指导下,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备案条件:

(一)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已从事房地产估价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融合度和沟通能力,有志在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

(三)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估价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上进心,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认知和敏感度;

(四)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业务能力,熟悉评估项目工作流程,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指导下能够完成简单的评估对象现场查勘,交易案例(外业)调查,评估相关数据资料收集、整理、维护,对估价报告进行勘误等辅助工作,经所在单位业务考核合格;

(五)具备一定信息技术处理能力,能协助估价师现场查勘时拍摄照片、完成现场笔录,能熟练处理报告(文件)排版、图片、数据整理,独立完成复印、扫描、打印、装订等辅助工作。

(六)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推荐。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备案申报资料:

(一)所在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备案申请表》;

(二)所在机构二名(含)以上注册房地产估师推荐信;

(三)与所在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备案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统一受理《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备案申请表》,并随机按一定比例安排面试,按季度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后公布结果,备案房地产估价员纳入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资信评价管理系统管理,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二)房地产估价员备案采用电子证件动态(二维码、防伪码)管理,原则上备案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时间相同,对无期限或长期聘任合同,备案有效期三年;

(三)房地产估价员备案有效期过期、变更职业单位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进行重新备案;

(四)房地产估价员离开海南省估价行业、被原所在机构提前解聘或原所在机构工商登记资质证书失效或无效的,房地产估价员备案自动失效,相关信息变更房地产估价员或所在机构应及时申报。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房地产估价员权利

1.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可以在经办的房地产估价项目工作底稿中以房地产估价员身份签字,作为业绩考核依据,但估价员的签字不能替代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

3.参加行业专业培训、考察、学习、交流;

4.获得相应报酬;

5.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6.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房地产估价员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2.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3.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5.协助房地产估价师完成所在机构的相关工作;

6.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诚信评价管理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诚信评价管理,对估价员诚信行为予以表彰,对估价员不诚信行为予以惩罚。

(一)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2.热心估价工作、积极上进、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3.服从工作分配,认真负责;

4.协会认定的其他诚信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泄露、出卖所在机构工作成果、文件或商业信息等;

2.泄露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等;

3.私自与客户交易或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提供不实估价资料的;

5.不服从工作分配,在协助估价师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如:现场勘查和外业调查中未做到勤勉尽责,遗漏或编造相关信息的;

6.违反《劳动合同》;

7.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诚信评价管理

估价员守约诚信由所在机构推荐进行行业表彰奖励,并可计入机构诚信记录;

估价员不诚信的,根据不诚信程度予以警告提醒、业内通报、行业黑名单及上报记入社会诚信体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0821日经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第五届第九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试行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2020821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备案申请表

 

身份证号

照片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附:1.学历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估价师推荐信

3.《劳动合同》复印件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员推荐信

(模版,供参考)

经过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的深入了解和考察,我们认为其符合房地产估价员备案条件,愿意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作为推荐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理由:

推荐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推荐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附件2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关于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估价行为,提升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现对会员单位及个人在执业过程中需由我会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服务行为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一、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的程序

(一)由需要出具证明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二)协会受理申请;

(三)协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我会行业自律管理信息对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及其发生时间等情况进行相关核实调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证明或如实出具证明;

(六)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良行为及救济措施

(一)受到公检法、行业管理部门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救济措施

无救济措施,在申请开具证明的期限内将如实记录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平台上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救济措施

对情节轻微的不良记录,在上述平台移除不良记录后可开具证明。

(三)经查实,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受到委托方发布公开处罚信息的;

救济措施

1.被处罚机构或个人对处罚存在异议的,可在受到处罚时主动向协会申诉,由协会诚信评价委员会或估价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鉴定,申诉成功的不记录不良行为,可开具证明。

2.有处罚期限的处罚期限届满后三个月,提供整改说明移除处罚,可开具证明。

3.无处罚期限的,处罚文件生效之日起半年后提供整改说明移除处罚,可开具证明。

4.对情节严重的(包括在申请开具证明的期限内同一问题被处罚二次(含)以上行为),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无救济措施,在申请开具证明的期限内将如实记录不良行为。

(四)违反《海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受到警示提醒、业内通报、公开公布处罚的不良行为。

自律约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不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2.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估价机构的形象、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和不利用媒体等各类宣传手段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按照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不以违反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

3.认真履行房地产估价业务合同,维护有关当事各方的正当利益,以严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序。不弄虚作假,误导客户;不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承接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4.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原则,严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导意见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专业术语应符合要求。不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不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5.实行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资料归档及时、记载真实、内容完整、保管妥善,规范查阅。不涂改已归档的资料,不损坏和丢失归档资料。

6.接受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按规定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资料至协会网站备案,公开应公示的事项。上报工商、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信息真实准确,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救济措施:

1.受到警示提醒处罚三个月(含)后,经整改合格,移除警示提醒处罚,可开具证明;

2.受到业内通报处罚六个月(含)后,经整改合格,移除业内通报处罚,可开具证明;

3.受到公开公布处罚的,无救济措施,在申请开具证明的期限内将如实记录证明不良行为。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四、本规定经2020821日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第五届第九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试行。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2020821

     

(模版)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我司需向                      (对方单位全称)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现派我司职员(姓名)         ,身份证号:                        前往协会开具我司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请予办理。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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