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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工商局关于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东方市工商局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4-03阅读次数:2840
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海南东方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处字[2018]1号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在上述涉案宣传的蓝海湾项目中第11栋楼属于未批先建,五证不齐全的房地产楼盘,当事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通过发布印刷广告的形式进行售房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影响,造成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并向其支付全额购房的款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印刷制作合同,其委托海口智达鑫印刷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蓝海湾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标示“五证齐全,诚品筑造”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单100000份,总计费用是19600.00元。当事人在上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中标示“五证齐全,诚品筑造”的内容与已向购房者销售的第11栋楼盘未批先建,无预售许可证的客观事实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决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19600元四倍的罚款,共计:78400.00元。 
罚(没)款收缴方式    
违法行为种类  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处罚决定审批机关  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罚款金额(万元)  7.84  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变价金额(万元)    
其它违法行为种类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2018-4-2 
处罚决定核审机关  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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