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建设国际旅游岛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市、县要建立简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快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标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统一开发个人住房信息(含住房保障)系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该系统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审查开发成本。
财政、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鼓励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业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开发建设只租不售的酒店式公寓、租赁式公寓等,解决短期到我省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康体养生、养老等的消费需求。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统筹、引导和管控作用。科学合理配置各类土地资源,沿海一线海景和具有特色优势资源的土地应优先安排作为高端度假休闲旅游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阶段就明确项目建设的类型,切实做好开发结构调整工作。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实施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或将酒店类项目分割出售、转让。各市、县要加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并及时制定和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切实予以落实。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并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合同约定内容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六)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予划拨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招标方式供应。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套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今年我省一号民生工程,全年开工新建10.09万套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9月底前保证当年项目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保证上年未竣工结转的项目100%竣工投入使用,当年项目20%以上竣工投入使用。
强化责任考核,明确责任主体。省政府将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列入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对各市、县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资金、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抓紧项目开工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价市、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整改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土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购买资格,限制其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上签约。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房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投诉多、不守信用的企业应重点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和分析。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发布各市、县商品房屋分类销售信息,引导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