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我省各项建设在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的指导下,规范有序地推进,根据省委部署,决定暂停全省商业性土地出让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6日至3月31日,暂停全省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旧城区改造项目中拆迁后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出让和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的立项审批同时暂停。新的土地成片开发和大型主题旅游公园项目,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后再行审批。
二、下列情形不在暂停审批范围之内: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已纳入2009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经国家批准的拉动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住房,不包括普通商品房)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学校、医院、道路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
(三)已报经各市、县政府批准并已在2010年1月16日之前刊登土地出让公告的。
(四)已经依法审批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宅用地。
三、各市、县政府要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意图,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行政执行力,令行禁止,确保省委、省政府暂停土地审批决定落实到位。
四、省政府将组织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执行决定不力、违规批地、批项目的市县和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