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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0-10阅读次数:410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府办〔20085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性质及归口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是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性鉴定咨询机构,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归口省建设厅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业协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提名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动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法规、政策、标准、课题的调研、论证、编制等工作。

  (三)参与对拆迁估价及公益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的监督。

  (四)负责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复核、评估异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五)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3-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二)委员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产、造价、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类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格,并执业十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行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行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需要;

  4、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与解聘

  (一)委员按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的方式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聘任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予以续聘。

  (三)委员离开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所参与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有表决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与面向社会的市场化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四)优先获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有义务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七、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的制定

  专家委员会有关履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职责和具体工作程序,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 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规则.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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