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2016年3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原条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