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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章程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24-02-01阅读次数:3654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章程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简称琼房估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协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行业基本准则制定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十一)提供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二)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刊物、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三)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组织;

(十四)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归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本会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协理)执(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2.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审查批准;并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三)缴纳会费;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自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本会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在本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及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它有关资料;

(八)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长、副会长、理事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过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给予劝诫、内部通报、警告、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本会会员的处分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自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

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本会任职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副会长、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如果该理事同时为副会长的,其书面通知须明确本人自愿辞去副会长职务,是否增补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辞退等事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递交辞职请求之日起,中止履行职务,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本会终止协议草案;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副会长,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本会负责人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会长会议。召开会长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本会全体负责人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本会负责人联名提议召开会长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负责人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会长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长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本会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协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具有相应职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能够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其中,会长必须有组织、研究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副会长必须具有参与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11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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