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51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中房学[2008]4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本办法是规定在我省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各为30个学时的地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省级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四)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估协开展的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等;
(六)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估协主办的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估协主办的刊物、网站、论文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或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八)其他方式。
第五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估协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三)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估协组织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相关考察、培训;
(四)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培训;
4.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 对参加全国性活动学时计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学时,全国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经提前申请并报备可计入对应的地方学时。地方必修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计入地方选修学时,但选修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学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我省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我省行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现代科技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法律、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金融、财税等知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由省估协负责确认和统计上报,由中房学统一管理,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通过中房学网站或省估协网站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学时信息。
第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房学备案,省估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