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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章程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25阅读次数:3343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业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协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22号海滨假日酒店A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二)协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拟定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考试;

(四)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

(五)开展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六)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

(七)提供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刊物、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九)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参加相关组织;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2、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查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及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它有关资料;

(八)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长、副会长、理事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过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给予劝诫、内部通报、警告、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召开形式可以是全体会员大会,也可以是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代表2/3以上会员的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按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单位数量设置),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建议;

(三)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请求;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经济实体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辞退等事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递交辞职请求之日起,中止履行职务,待会员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本会终止协议草案;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理事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待理事会召开时予以确认。会长会议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会长会议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具有相应职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能够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其中,会长必须有组织研究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副会长必须具有参与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会议提出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起草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对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考核

(五)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任意调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9年10月22日本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民政厅2009年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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