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业自律| 标准规范|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估价相关标准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2-18阅读次数:159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20〕2号

文章来源:中房学  发布日期:2020-02-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 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 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节选: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节录)


18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19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 照确认。
2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 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1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2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 办理初始注册、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 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 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 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 业管理信息平台核查。

23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 、变更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 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不再提交。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上一篇: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协会介绍|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诚信系统|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排名不分先后)|
您是第156324位访问者(自2015年8月1日起)版权所有: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120号 琼ICP备17000103号-1 天时聚科技 技术支持